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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包括环保管家、环境监理、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验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环保技术咨询、水土保持技术咨询、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验收技术评估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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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管家
作为专业的“环保管家”,对企业环保问题“望闻问切”,对环保疑难杂症进行“科学会诊”,既能找准污染治理主要环节和风险隐患突出问题,图文并茂形成“体检报告”,也能开出诊治“药方”,既能有效降低企业治污成本,也能有效提升企业治污能力。
环境监理
环境监理:主要指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是第三方咨询服务活动,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及环境监理合同,对项目施工建设实行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环境监理的根本目的在于: 1、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环保目标; 2、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满足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 对环境监理单位则要求必须在施工现场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项环保措施落到实处。对未按有关环境保护要求施工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造成生态破坏的,应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恢复。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开发建设者的环境责任及规定应采取的行动,可为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提出环保要求和建议,可为环境管理者提供对建设项目实施有效管理的科学依据。 分为3个层次 ①现状环境影响评价。 ②环境预测与评价。 ③跟踪评价。
环保竣工验收
环保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验收范围: 1.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环保技术咨询
环保技术咨询:主要是针对各种环境污染项目做出整治解决方案,帮助环境切实变好。可承接环保工程设计、生态和环境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议书、资金申请报告、污染场地调查报告、污染治理技术方案等。
水土保持技术咨询
水土保持:是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提高土地生产力,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的事业。服务项目包含: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水土保持规划、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水土保持发展规划;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水土保持天地一体化监管、扰动图斑核查。
为客户创造价值

新疆山河志远环境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注册资金500万元,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430号上海大厦B座2003室。我公司是一家专业的环保项目咨询服务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环保管家、环境监理、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验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环保技术咨询、水土保持技术咨询、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验收技术评估等业务,取得了ISO14001环境管理认证、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认证资质。

公司现有经国家培训持有环境监理合格证书专职技术人员多名和相关专家,设有人力行政部、市场部、监理咨询部、水保咨询部、环境咨询部、财务结算部6大部门,由总经理统一管理,是一支年轻、有激情、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

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公司逐渐成长为一家专业技术过硬、服务质量卓越、诚实守信、精益求精的环保项目咨询服务公司,在客户群及环保业界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2023年度荣获塔里木油田QHSE先进集体称号,且获得了地方环境主管部门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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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于
2015
服务对象
300
+
工程业绩
500
+
先进集体
QHSE
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用专业的技术功底、优秀的服务质量逐渐成长为一家规模大、业绩多、实力强的环保项目咨询服务公司,在客户群及环保业界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2023年度荣获塔里木油田QHSE先进集体称号,且获得了地方环境主管部门的高度认可,取得了ISO14001环境管理认证、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认证资质。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公司动态
行业动态
2024-01-16
荣获塔里木油田“2023年度QHSE先进集体”称号
经过我公司全体员工一年来不懈的共同努力与奋斗,公司《环境监理部》再次被中国石油塔里木油田公司评为“2023年度QHSE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近年来,我公司全体上下齐心协力、努力拼搏,获得了甲方的高度认可。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全体人员在工作中任劳任怨、兢兢业业、团结互助,的优秀团队精神,没有完美的个人,只有完美的团队。 这份来之不易的荣誉是一年来我们团队里每个人辛勤耕耘的收获! 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良好的开头是成功的一半,“先进集体”称号不仅是至高的荣誉,更是对新一年工作动力的鞭策,让我们大家积极行动起来,以此共勉,2024年再接再厉,不断完善自己、挑战自己,认真工作、爱岗敬业,始终保持旺盛的精神风貌和饱满的工作热情,圆满完成每一项工作任务,同心协力,荣辱与共,再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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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3
环保厅产业协会调研座谈会
2023年11月10日上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产业协会的各位领导莅临我司开展“走进企业”调研座谈活动。 座谈会上产业协会向我企了解了企业目前急需提供的帮助与需求。走进企业调研座谈会活动为环保行业主管部门与企业提供了更加通畅的交流平台,同时也架起了一座互通有无的友谊桥梁。这将更加有利于环保行业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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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3
环保专业技术培训
2023年11月10日我企有幸邀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专家库专家韩涛莅临授课指导工作。 韩涛专家就《环保验收》课题结合自身学习方法及所亲身经历的项目案例向我企的专业工程师们传授专业技术知识,授课方式幽默诙谐,通俗易懂,可谓“干货”满满。 培训结束后,韩涛专家就工程师们提出的专业问题与工作疑惑进行逐一解答。通过此次培训与交流,工程师们对环保验收工作有了新的认识,感悟颇深。相信通过此次培训对我企员工的个人成长及今后环保工作的开展一定会给予莫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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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8
中秋节发福利
中秋佳节来临之际,祝愿公司全体员工阖家团圆、幸福美满。祝愿山河志远大家庭团缘、步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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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
【典型案例】排污许可证问题典型案例(一)
为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推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生态环境部持续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技术复核,发现了一批问题企业,梳理形成排污许可证问题典型案例。 案例一:管理类别错误(降级管理) 某木炭厂属于“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3”。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属于“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3”无热解或者水解工艺的,且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排污单位属于简化管理,有热解或者水解工艺的排污单位属于重点管理。通过查看排污许可证中生产线信息,发现排污单位实际涉及炭化工序,属于热解工艺,排污单位应属于重点管理,而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错误填写为“简化管理”,属于“管理类别错误”中的降级管理情形。 启示意义 判定是否存在“管理类别错误问题”,应结合排污许可证中的生产设施、产品产能、工艺流程图、原辅材料用量等信息以及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依据《名录》进行研判,重点判定是否存在排污许可降级管理情形。 案例二:遗漏主要排放口 某科技有限公司属于“环境卫生管理782”,主要生产单元涉及“副产品加工-畜禽油脂加工”,采用油渣压滤工艺,属于“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135”生产工艺,因此排污许可证应满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HJ 1106-2020)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一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 860.3—2018)的要求。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一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畜禽油脂加工废水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排污单位错误识别为“一般排放口”,属于因排放口类别识别错误导致的“遗漏主要排放口”问题。 启示意义 判定是否存在“遗漏主要排放口问题”,应结合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备案材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及验收意见、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材料、平面布置图、监测点位示意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等资料,依据相应的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分析排污许可证中“产污环节”“排放去向”“排放口名称”等信息是否符合技术规范中主要排放口的条件,尤其要结合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图确定是否有其他适用的技术规范来共同判定排放口类型,必要时可开展现场检查。重点判定是否存在主要排放口错误识别为一般排放口情形。 案例三:排放标准及限值错误 某建材有限公司属于“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3031”,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应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及其修改单,排放限值应为150mg/m3,但排污许可证中二氧化硫未执行修改单中的浓度限值,错误填写了原标准限值300mg/m3,存在“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错误”问题。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中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等进行判定,并按照《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17号)要求,判定标准的适用性和优先级,国标与地标的时效性,行标与综排的兼容或交叉原则以及排放标准中混合排放、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限值的关系等特殊规定是否存在问题,还应关注标准更新信息,包括标准修订及修改单情况,新标准实施时间,更新后的标准限值等。 案例四:许可排放量错误 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化学农药制造2631”,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HJ 862-2017),应对废水主要排放口COD和氨氮许可排放量,但排污许可证中遗漏了COD和氨氮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存在“许可排放量错误”的问题。 启示意义 判定是否存在“许可排放量错误问题”,应根据相应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中“废水(废气)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及污染防治设施”,并结合环评文件及批复,判定是否存在遗漏许可排放量控制因子或许可排放量填报错误的情形。对于大气污染物,对主要排放口逐一核实是否遗漏许可量控制因子。需要关注个别行业的一般排放口(如钢铁、水泥等行业)、无组织排放源(如钢铁、石化等行业)许可量控制因子。对于水污染物,通常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受纳水体环境质量超标且列入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对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内排放总磷、总氮的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还应审核是否遗漏总磷或总氮许可量控制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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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
发改环资〔2024〕226号《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 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 发改环资〔2024〕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应急管理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能源局、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近年来,我国矿井水保护和利用能力不断提升,利用量持续增长,但仍面临区域发展不平衡、统计底数不清晰、政策标准不完善、技术装备不完备、保护利用不充分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缓解水资源短缺,保护生态环境,支撑能源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主要针对煤矿矿井水,非煤矿矿井水保护和利用参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全面节约战略,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提升处理能力和加强管网建设为基础,以完善政策标准为支撑,推进矿井水源头保护、分类处理、综合利用,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约束激励,有效缓解矿区煤水矛盾,促进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美丽中国。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国矿井水利用量持续提高,利用率不断提升,其中黄河流域力争达到68%以上,矿井水保护利用政策体系和市场机制基本建立。到2030年,矿井水管理制度体系、市场调节机制和技术支撑能力不断增强,矿井水利用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提高。 二、加强矿井水源头保护 (三)推行源头控制。矿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应明确区域所需保护的含水层,充分论证煤炭开发对地下水的影响程度,合理规划开采区域。可能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制定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新建煤矿在设计时应根据开采条件因地制宜选择水资源保护措施。在产和待产煤矿应严格落实矿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不得擅自开采可能对地下水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的区域。针对经批准的可开采区域,建设单位应根据矿区水文地质条件,科学制定可行的水资源保护和矿井水综合利用方案,优化井田开采接续布局,合理选择保水开采工艺,最大程度减轻煤炭开采对水资源的扰动影响,促进减小矿井涌水量,有效保护地下水。推动煤炭和矿井水双资源型矿井建设、协调开采和生态环境保护。 (四)合理选择治理工艺。深入开展可行性分析和环境影响论证,在确保技术工艺科学有效、安全可靠,环境影响可控和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考虑技术经济性,因地制宜选择治理工艺。华北型煤田煤层底板含水层影响区,推广采用超前区域治理、构造区局部注浆加固与封堵等技术,防控底板承压水进入矿井。西北、东北等煤层顶板砂岩含水层影响区,鼓励采用特殊开采工艺,推广含水层侧向帷幕截流、透水天窗和隔水薄弱区修复治理等,减少主要含水层的地下水流失。西南岩溶含水层影响区,推广采用综合探查与岩溶通道局部注浆帷幕、地面落水洞回填等,改变井田局部范围内岩溶水系统补给条件,鼓励矿区岩溶裸露区构建地表植被生态系统,减少大气降水直接补给岩溶水系统。确需采用含水层疏放方式进行水灾隐患治理的,推广采用控制疏放技术,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在保障安全、满足地下水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科学控制疏放水量。即将关停的矿井应进行闭坑前防治,评估预测矿井涌水量,通过采用减少补给、矿井回填等措施,预防控制酸性矿井涌水产生。 (五)落实安全监管。强化煤矿矿井水“一矿一策”监管措施,开展水害防治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矿井涌水量监测设施、排水设施、防水密闭设施等建设情况。加强煤矿应急能力建设,建立煤矿安全应急响应机制,建设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三、推进矿井水分质分级处理 (六)含悬浮物矿井水规模化智能化处理。涌水量较大的矿井,在采取有效的矿井水源头治理的前提下,在技术经济合理情况下,鼓励在井下建设清污分流装置,进行源头分级处理和井下分质利用,将含悬浮物矿井水提升到地面进行规模化集中处理。有条件的矿井可采用采空区过滤、反冲洗过滤、高密度澄清、重介速沉等井下处理方式,实现清水入仓,井下直接复用。鼓励使用信息化监测、自动加药、排泥、预警等自动控制系统,提升矿井水处理智能化水平。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矿井水应急处理预案,建设和利用地面和井下应急水池(仓)或应急处理设施进行水质缓冲调蓄。 (七)高矿化度矿井水分级绿色处理。高矿化度矿井水,应根据含盐类型、含盐量和总固体量,合理选择预处理和脱盐工艺,宁东、蒙东可探索实施近零排放处理。鼓励将海水淡化技术应用于矿井水处理,推广利用膜浓缩、反渗透等脱盐工艺。有条件的矿井,可利用周边余热余能,或开发地热能、太阳能等新能源,采用光热蒸发、低温多效蒸发等热法脱盐,实现绿色节能脱盐。处理后的高盐废水应严格规范处置,可按照相关规范建设、运行地面蒸发塘进行处置,避免环境污染风险。鼓励结晶盐作为化工原料资源化利用,暂时不利用或不能利用的结晶盐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贮存。 (八)酸性和含特殊组分矿井水高效定向处理。对于酸性矿井水,推广采用井下预处理和地面深度处理工艺,减少长距离输送对管路和设备的腐蚀。含特殊组分矿井水,根据所含组分类型选择相应处理工艺,推进高氟矿井水定向高效处理,采用吸附法、沉淀法、膜法等除氟技术,推广分布式定向处理设备。以集中关停矿区为重点,加强酸性矿井水治理。对于偏远矿区闭坑后产生的酸性矿井水,在确保对群众生产生活用水不产生影响的前提下,鼓励探索自然修复的方式治理。 四、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 (九)加强矿井水配置。将矿井水纳入区域水资源规划和水资源统一配置,煤矿所在地级市制定矿井水处理及综合利用规划和分年度方案,建设矿井水利用工程。加快建设矿井水输送管网,科学调配水量,优化配置生活生产生态水源。以水量比较稳定、分布较为集中的主要涌水矿区为重点,支持矿井水规模化处理设施和集中供水管网、联调联供管网等配套管网工程建设。严格取水许可,具备利用矿井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企业,生产用水、生活杂用水不得开采和使用其它地表水和地下水。陇东、宁东、蒙西、陕北、晋西等重点产煤区域,建设用水项目时,应充分利用矿井水代替地表水。 (十)生产和生活利用。矿井水处理达标后,应充分用于矿区生产和生活杂用。推进水质较好的矿井水井下处理、就地复用,作为井下防尘、冷却、配制乳化液用水。推进井上处理水分质供水、梯级利用,常规处理后用于选煤厂、矸石山等地面降尘、煤炭洗选,达到绿化用水标准的,可用于洒水绿化。矿井水深度处理后,可作为煤化工等行业的生产用水,火电、钢铁等行业的循环冷却水。有条件矿区,可将满足使用水质标准要求的矿井水输送至工业园区、企业或周边城镇,作为生产用水和市政杂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矿井水建设水源热泵进行区域供热。 (十一)生态和农业用水。北方资源型缺水地区,因地制宜将矿井水处理达标后,用于采煤沉陷区修复治理等生态用水。南方水质型缺水地区,在确保矿井水稳定达标排放前提下,可就近回补自然水体和河湖湿地,做好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在黄土沟壑矿区,探索矿井水处理达标后调输到山顶高地自流灌溉林草的模式。在黄河中下游矿区,推广矿井水用于沉陷区人工湿地的生态修复模式,提升生态屏障效应。地下水超采地区,压实相关企业主体责任,对充分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矿井水,在依法合规且科学评估矿井安全影响、区域水环境影响后,探索将矿井水深度处理且水质达标后进行地下水回补或存储的可行性,并布设水量、水位、水质计量监测系统,相关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当地政府水资源监控平台。结合土壤盐渍化防治,鼓励矿井水处理达标后用于国土绿化。在黄河流域严重缺水地区,鼓励将矿井水处理达标后用于牧区,代替地下水和地表水,在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将矿井水处理达标后用于流域生态用水。 五、健全矿井水利用体制机制  (十二)完善统计计量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矿井水统计、计量和监测体系,各有关涉矿区省(区、市)以市为单位开展矿井水统计摸底工作,夯实矿井水产生、处置、利用等数据基础。完善矿井水综合利用率统计机制,将矿井水处理达标后用于矿区生态恢复灌溉用水的水量,纳入矿井水综合利用统计。完善矿井水计量设施,推动在产矿井水排水计量监测和排水水质监测全覆盖,准确掌握矿井水产生量、利用量、利用方式和排放量,并按要求布设地下水位监测设施,强化计量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换有损坏的计量设施。各厂矿应将矿井涌水量和取用量、新水取用量、地下水位、水质等实时数据与当地政府水资源监控平台对接传输,并与地下水监测体系充分衔接。各煤矿所在地级市要明确矿井水利用量、利用率目标和考核要求,将量化目标任务分解到煤矿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十三)健全政策标准。进一步完善水资源论证、地下水管控、非常规水源利用对矿井水的管理要求。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制修订矿井水用于各领域的分级分质系列标准、技术规范,适时制定矿井水处理能耗、矿区地下水回补等方面标准,鼓励黄河流域九省(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根据区域特点,试点开展高矿化度矿井水排放标准制定工作。鼓励社会团体发布创新性大型矿井水处理利用工程装备、核心技术产品及评价方法的团体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订。推动煤炭生产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构建煤炭行业环保信用监管体系。 (十四)健全价税机制。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鼓励矿井水供需双方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探索推进将矿井水纳入用水权交易。稳步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按现行规定落实企业利用矿井水生产再生水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五)完善财金政策。中央财政通过现有渠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适当支持。鼓励地方设计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运营,鼓励企业采用绿色金融、绿色债券等投融资方式。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 (十六)强化科技支撑。推动矿井水保护和利用关键技术攻关,部署相关任务开展脱盐、多途径处置、综合利用等科技创新,支持建设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相关科技创新基地。推动在煤炭行业建设一批矿井水处理先进技术装备应用重点工程。开展新型药剂、智能化监控、生态脱盐、可再生能源耦合脱盐、纳滤及其他新型分离膜等技术研究,实现高效能、低成本应用。鼓励企业突破关键核心装备制造瓶颈。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协调。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原则,抓好指导意见实施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综合协调,水利部加强取水许可、配置利用、监测计量管理,生态环境部加强达标排放、水质监管,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加强安全管理,国家能源局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项措施落实。矿区所在市县政府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任务目标,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十八)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矿井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的要求,并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强化矿井水处理达标排放监管,开展矿井水、矿井水排放水质、地下水位、水生态环境特征指标等的长时间序列动态监测,健全地下水监测常态化发布机制,逐步建立覆盖矿井水保护处理利用全过程的风险防控预警体系,确保矿井水安全处理利用。 (十九)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国情水情教育,普及矿井水基础知识。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发挥大型煤炭基地、节水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等平台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实践活动,提高公众对矿井水利用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增强使用意愿。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营造良好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  利  部 自 然 资 源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应 急 管 理 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 家 能 源 局 国家矿山安监局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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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公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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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4
53则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问题及答复
1.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是否可以免征补偿费? 答: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一般不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如有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园林绿化设施建设内容,该部分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2.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征占地面积包括哪些方面? 答: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不是其中项目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   3.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时间如何界定? 答: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4.哪些情形可以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这是穷尽式列举,仅包括所列的七种情形,不在上述列举情形的均不能免征。   5.棚户区改造工程中既有商业地产又有保障性安居工程,如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   6.河道清淤项目是否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河道清淤等在河道范围内开展的生产建设活动,如不涉及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7.有公园绿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和排水用地的综合性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如何减免? 答: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因此,综合性项目中的公园绿地部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8.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PPP项目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答: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PPP项目属于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9.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需要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答: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10.扶贫项目包括承包荒山,种植养殖类,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答:脱贫攻坚扶贫项目承包的荒山,如果地处水土保持规划区域,采取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措施,并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否则,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11.煤矿在运行期已按吨煤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运行期新设立的这个排渣场如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进入运行期的露天煤矿在井田范围之外新设立排渣场的,按照新设立排渣场的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2.服务对象为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是否属于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 答:服务对象为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属于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中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污水处理等相关基础设施,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3.设施农业项目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答:设施农业项目不属于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14.河道整治工程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答:河道整治工程建设中,在河道范围内开展的建设活动,如不涉及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对于新开河道及新建泵站工程,不属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15.固体废物处置中心项目主要从事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贮存、处置活动,是否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固体废物处置中心项目属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情形,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6.流域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具有准公益项目特点,是否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流域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在河道范围内开展的工程建设部分,如不涉及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7.旅游项目中的水域部分是否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旅游项目中的水域部分,属于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18.乡镇镇文体活动中心建设项目是否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如果文体活动中心项目建设内容中,如有属于上述免征情形的,该部分可以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9.湖泊水环境提升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外源污染控制工程、内源污染控制工程、水生态修复工程和水质监测工程,可以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答:湖泊水环境提升工程属于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20.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按光伏租赁范围收取还是按实际扰动地表面积计取? 答:光伏发电项目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21.砂石厂、露天矿的矿区划定矿区面积远远大于实际开采面积,在计算补偿费时,不扰动的矿区面积是否应该计入补偿费计算范围。 答:砂石厂、露天开采矿山,属于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不是仅指扰动矿区的面积);在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计征。   22.特色旅游小镇建设项目配套有医院、小学、幼儿园、农业学院,哪些是可以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答:根据有关规定,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因此,特色旅游小镇建设项目中的医院和幼儿园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在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时,可以将其占地面积从计征总面积中扣除。同时,小学和农业院校如果属公办学校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23.民办的小学、中学、大学是否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建设学校等公益性工程项目(包括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及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建设的教育教学设施)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民办的小学、中学、大学如果属于上述范围,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否则,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24.因建设大型水库对村庄、企事业单位拆迁安置,拆迁安置的居民点是否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此拆迁安置的居民点不属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25.平原地区的绿化建设工程是否属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情形? 答:绿化建设工程不属于其中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26.人民医院景观环境工程是否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景观环境工程如果属于医院的建设内容,则作为医院的组成部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如果属于另外立项的项目,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27.森林绿道建设项目是否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森林绿道不属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28.工业园区实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水土保持补偿费由谁缴纳? 答:按照“谁损坏谁补偿”原则,工业园区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入驻的生产建设单位缴纳。   29.水电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指以发电为主的非公益项目)水库淹没区是否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答:根据有关规定,水电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30.城市生活垃圾焚烧热电厂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是否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城市生活垃圾焚烧热电厂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属于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31.自然风景区、旅游观光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按征占地面积征收还是按损毁占压水土保持设施面积征收? 答:自然风景区、旅游观光项目建设,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按照建设旅游设施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计征。   32.住宅小区内建设的养老服务用房是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住宅小区内建设的养老服务用房符合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33.城市排涝泵站工程项目可以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答:城市排涝泵站工程是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排水基础设施,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34.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在占用水面上部架设光伏发电设施)是否征收占用水面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面不纳入征占用土地面积的,不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35.弃渣场实际布设数量超出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已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对新增弃渣场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新增弃渣场,应当在其使用前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36.体育馆项目是否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体育馆项目不属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37.公路项目以桥梁方式跨越河流的,水域面积是否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项目涉及水域面积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按照征占用水域面积计征。   38.水环境治理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水系整治、雨污水管网建设、市政道路新建和改造,其中的市政道路新建和改造工程是否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水环境治理项目中的市政雨污水管网建设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系整治、市政道路新建和改造不属于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39.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哪个标准征收? 答: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应当以项目开工前的标准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40.某风电项目立项后在建设过程中,项目分期进行实施,是否可以分期缴纳补偿费? 答:根据有关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因此,分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不可行的。   41.旅游风景区建设,是按整个景区占地,还是按旅游设施占地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旅游风景区开展旅游设施建设,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按照建设旅游设施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计征。   42.建设遗址公园,大部分是绿化,还配套停车场、广场、建筑物,是否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遗址公园中属于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园林绿化设施,符合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43.项目代征用地(包括代征代建和代征不代建)水土保持补偿费如何缴纳? 答:根据有关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包括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因此,代征用地应纳入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后续代征用地上的绿地和道路建设单位实施相应工程时不需再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44.生产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结束超过两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需要补交吗?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生产建设单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45.项目建设内容从山丘区水库到城区水厂供水的管道铺设,包括一些水工程建筑物,是否可以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山丘区水库到城市水厂的供水管道项目不属于免征范围,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如有占用河道等水域面积,应列入计征范围。   46.一生产建设项目已按水保方案批复的原标准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并对扰动面积就行了防治;现在该区域进行二次扰动建设新的项目,并编制了水保方案,二次扰动是否需要再缴纳水保补偿费? 答:在已治理的占地范围内建设新的生产建设项目扰动地表的,应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   47.生产建设项目的临时施工道路,如果是在原有乡村道路上临时加宽,原有的乡村道路占地面积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答: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征占用土地包括永久征地和临时占地。临时施工道路在原有乡村道路上临时加宽,原有乡村道路占地面积是否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问题,应根据原有乡村道路占地面积是否计入该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来确定。   48.防潮堤工程、防波堤工程是否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防潮堤工程和防波堤工程,如征占用土地面积的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占用海域面积的无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49.矿山企业尾矿库占地按占地面积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后,开采矿石期间还能不能按开采量收费? 答: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50.水上光伏发电项目占用水域面积是否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水上光伏发电项目占用的水域面积不属于占用土地面积的情形,无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1.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小(1)型、小(2))需要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答: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具体是指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库容10万立方米、渠道流量每秒1立方米以下的水利工程和农村供水工程,包括小型水源(含抗旱水源)工程、渠道及其配套建筑物、小型泵站以及直接为农田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河道治理等工程。而小型水库工程(小(1)型、小(2)型),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17),库容均在10万立方米以上,不属于免征情形,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2.项目不占用土地资源,全部征用海域,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会通过吹沙填海的方式形成陆域,并在形成的陆域上进行基础建设,形成的陆域部分是否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工程填海造地,由于原属海域部分不存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情形,所以对于新形成的陆域部分不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3.水土保持补偿费按征占地面积计征,可是水土保持法里规定的是按照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部分进行征收,二者是否矛盾? 答:《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鉴于功能计算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在充分考虑征收手续的简便、可操作和全国统一规范等因素的基础上,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时简化了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方式,明确了收费标准,符合《水土保持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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