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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包括环保管家、环境监理、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验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环保技术咨询、水土保持技术咨询、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验收技术评估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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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管家
作为专业的“环保管家”,对企业环保问题“望闻问切”,对环保疑难杂症进行“科学会诊”,既能找准污染治理主要环节和风险隐患突出问题,图文并茂形成“体检报告”,也能开出诊治“药方”,既能有效降低企业治污成本,也能有效提升企业治污能力。
环境监理
环境监理:主要指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是第三方咨询服务活动,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及环境监理合同,对项目施工建设实行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环境监理的根本目的在于: 1、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环保目标; 2、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满足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 对环境监理单位则要求必须在施工现场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项环保措施落到实处。对未按有关环境保护要求施工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造成生态破坏的,应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恢复。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开发建设者的环境责任及规定应采取的行动,可为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提出环保要求和建议,可为环境管理者提供对建设项目实施有效管理的科学依据。 分为3个层次 ①现状环境影响评价。 ②环境预测与评价。 ③跟踪评价。
环保竣工验收
环保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验收范围: 1.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环保技术咨询
环保技术咨询:主要是针对各种环境污染项目做出整治解决方案,帮助环境切实变好。可承接环保工程设计、生态和环境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议书、资金申请报告、污染场地调查报告、污染治理技术方案等。
水土保持技术咨询
水土保持:是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提高土地生产力,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的事业。服务项目包含: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水土保持规划、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水土保持发展规划;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水土保持天地一体化监管、扰动图斑核查。
为客户创造价值

新疆山河志远环境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注册资金500万元,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430号上海大厦B座2003室。我公司是一家专业的环保项目咨询服务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环保管家、环境监理、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验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环保技术咨询、水土保持技术咨询、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验收技术评估等业务,取得了ISO14001环境管理认证、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认证资质。

公司现有经国家培训持有环境监理合格证书专职技术人员多名和相关专家,设有人力行政部、市场部、监理咨询部、水保咨询部、环境咨询部、财务结算部6大部门,由总经理统一管理,是一支年轻、有激情、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

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用专业的技术功底、优秀的服务质量逐渐成长为一家规模大、业绩多、实力强的环保项目咨询服务公司,在客户群及环保业界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2022年度荣获塔里木油田QHSE先进集体称号,且获得了地方环境主管部门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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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于
2015
服务对象
300
+
工程业绩
500
+
先进集体
QHSE
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用专业的技术功底、优秀的服务质量逐渐成长为一家规模大、业绩多、实力强的环保项目咨询服务公司,在客户群及环保业界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2022年度荣获塔里木油田QHSE先进集体称号,且获得了地方环境主管部门的高度认可,取得了ISO14001环境管理认证、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认证资质。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公司动态
行业动态
2023-03-08
女神们的节日
女神节来了,我们送上最美的祝福,最美的花和唯美的照片, 是为了家庭和社会做出无私奉献的女性们, 祝女神们家庭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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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30
喜迎二十大:实干奋进迎盛会,凝心聚力向未来
党的二十大即将召开,我司员工也是热情饱满、干劲十足、立足岗位、奋斗拼搏。 响应二十大,在公司的领导下,涌现出一批优秀员工,全体完成了半年度总结并进行了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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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凝心聚力、超越自我、团结奋进、追求卓越
2021年07月9日下午,山河志远全体员工在综合部、项目部共同组织下, 驱车两小时来到了南山澜栖民宿拉开了活动序幕; 在紧张的工作之余能够充分放松身心、锻炼身体,开展了为期一天的团建活动。 活动以“凝心聚力、超越自我、团结奋进、追求卓越” 为主题的户外拓展活动,通过本次活动,大家都深刻体会到团队的重要性, 每个人在团队中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一个人力量有限, 一个团队的力量是坚不可摧的,只要大家齐心协力,没有解决不了的难题。 在本次团建活动中安排了团队游戏、登山活动。东白杨沟气候凉爽、风景秀丽。 爬山过程中,员工们相互帮助、相互鼓励,在感受天然氧吧的同时,不但身心愉悦, 还增进了彼此的感情。在活动中大家畅所欲言、营造了和谐融洽的集体氛围。 本次活动圆满结束,但我们的激情仍未褪去,让我们一起凝心聚力,努力拼搏,与公司共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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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2
我公司参加自治区污普办在阿克苏地区举办污染源 普查“两员”培训班
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是国家法定要求,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做出的重大部署,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绿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月23日上午,由自治区污普办主办,地区污普办承办的“阿克苏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普查员、清/普查指导员(两员)培训班”正式开课。自治区污普办领导和授课专家,地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地区环保局党组书记汤人俊,阿克苏(南疆)危险废物管理中心主任杨亚强、副主任李昊同志等出席开班仪式。此次培训,阿克苏地区高度重视,在自治区污普办的大力支持下,八名专家来阿克苏亲临授课,各县(市)、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和部分企业及第三方技术单位积极参与,共320余人参加培训。 此次自治区污普办专家对清查建库工作进行了解读,重点对工业污染源清查,工业园区清查,加油加气站、油品仓储清查,生活源锅炉清查,入河排污口清查,建成区外(景区)餐饮住宿业清查,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清查等方面的工作开展培训。授课老师认真指导,分享多年的工作经验,培训学员积极学习交流,将学习与工作相融合,培训班现场学习气氛浓厚。4月24日,专家授课结束后,组织培训学员进行了考试,通过考核的学员将取得清/普查员、清普查指导员证。这次培训既是一次业务指导交流,也是一次工作部署,有效提升全地区污染源普查队伍工作能力和水平,为地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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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3
新固废法对企业环保管理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来源:新疆山河志远环境监理有限公司 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 01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02增加了跨省转移固废利用的,需报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03细化了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应建立、健全从固废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的要求;新增了建立台账,实现固废可追溯、可查询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04新增了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的,应对受托方进行审查,否则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05新增了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制度进行监管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二、危险废物管理方面 01新增危废产生单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的要求 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02新增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义务 第九十条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 03新增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要求第九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强化了对建筑垃圾、污泥、废弃电子产品和生活垃圾的监管 01细化了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的管理义务 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一百一十条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02新增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处理的义务 第七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理设施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推动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协同处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补偿范围应当覆盖污泥处理成本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 第七十二条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 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 从事水体清淤疏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清淤疏浚过程中产生的底泥,防止污染环境。 03 确立了电子电器等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第六十六条 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 国家鼓励产品的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四、固废管理不合规的法律责任普遍加重 01普遍加大了罚款金额 新固废法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幅度 02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03增加了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04明确了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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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3
我国全面打响污染防治攻坚战
中新社北京6月25日电 (记者 阮煜琳)6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发布。专家提出,《意见》紧盯污染防治攻坚战,主要以2020年为时间节点,兼顾2035年和本世纪中叶,从质量、总量、风险三个层面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确定污染防治攻坚期具体指标   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窗口期。必须加大力度、加快治理、加紧攻坚,打好标志性的重大战役。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25日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说,《意见》是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形成广泛共识之后发布的,具有承前启后性,既对过去环保工作进行了总结,也对现代面临的困难进行了系统梳理。针对现在的环境问题,提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几大环保体系的建设等几方面的对策。   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督察专员徐必久说,《意见》紧盯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指标,主要以2020年为时间节点,兼顾2035年和本世纪中叶,从质量、总量、风险三个层面确定目标: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具体指标包括,全国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比2015年下降18%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0%以上;全国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70%以上,劣Ⅴ类水体比例控制在5%以内等。   徐必久表示,这些目标指标,是在“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大气、水、土壤”三个“十条”等规划计划的基础上,通盘考虑后作出的科学决策,保持了连续性,也提出了新要求。   重点打好三大保卫战和七大标志性战役   徐必久说,《意见》针对重点领域,抓住薄弱环节,明确要求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水源地保护、黑臭水体治理、长江保护修复、渤海综合治理、农业农村治理攻坚战等七大标志性重大战役,着力解决一批民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抓紧编制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确保打好打赢”,他说,同时,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教授赵建军在采访中说,当前,民众对空气、水、土壤三大污染最为关注,天蓝水绿、大地清洁就是民生所盼。所以必须把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作为优先任务,把百姓的真实感受看作与统计数据一样重要的部分,让蓝天白云、绿水青山作为优质的生态产品回馈于广大民众。   抓住解决环境治理问题的“牛鼻子”   《意见》要求,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常纪文认为,《意见》明确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这是抓住解决环境治理问题的“牛鼻子”。   徐必久认为,《意见》将“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独立成章,充分反映了中共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定态度和坚强决心,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坚实的政治保障。   专家表示,生态环境问题是长期形成的,根本上解决需要一个较长的努力过程。要远近结合,既集中精力打好攻坚战,又要统筹兼顾,注重源头预防,强化保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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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3
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来源: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政府,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生产建设兵团: 《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6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精神,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新疆。 (二)工作目标。通过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逐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治理体系。 2018年,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工作,开展案例实践,积累有益经验,探索建立完善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基本原则 ——依法推进,鼓励创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自治区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促进完善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设。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冰川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含监测分析)、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合理费用。鼓励各地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 (二)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三)明确赔偿权利人。根据国务院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地州市以及在全国和自治区范围内影响较大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国土资源、环保、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畜牧、安监等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其指定的部门均有权提起诉讼,被指定的部门应以指定其的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名义提起诉讼。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按照国家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商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四)开展损害调查。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对投诉举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事件进行初步判断,确属本方案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形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调查、鉴定评估规范,启动调查、鉴定评估程序,形成调查报告,并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自治区探索制定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调查办法,明确各类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分级分类管理及调查程序。 (五)开展赔偿磋商。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第三方监督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自治区探索制定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明确磋商主体、启动磋商条件、磋商程序、磋商内容及磋商形式等。 (六)完善赔偿诉讼规则。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托现有资源,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指定专门法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要研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根据试行情况,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司法解释建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要畅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鼓励法定的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七)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自治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绩效评估机制,由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自治区制定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对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行为的监督机制,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自治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诉讼裁判文书及其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生态环境修复效果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八)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应当委托国家相关部门向社会推荐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鉴定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鉴定评估机构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做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为磋商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为诉讼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司法行政机关等的相关规定规范。 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推动组建符合条件的评估队伍,支持自治区具有一定基础的高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尽快形成评估能力。 (九)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前期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缴纳的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按规定应缴入同级国库的赔偿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定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替代修复有资金保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可参照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机构。 各地州市党委、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及时制定本地区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目标任务、完成时限,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2018年,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工作并开展案例实践。自2019年起,每年1月底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将上年度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送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3月底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上年度工作情况报环境保护部。 (二)加强业务指导。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后评估等业务工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交通运输厅、安监局负责指导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要素破坏的种类、程度、数据的提供和认定工作,指导、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和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审定及修复效果评估工作。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及执行工作。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负责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自治区发改委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相关行政事业型收费政策及标准的管理。 自治区经信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工业企业(含工业园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工作的主体责任。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环境健康损害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指导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应当处以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并建立与具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自治区司法厅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规范管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的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工程示范,监督保障相关科研经费用于环境损害赔偿研究。 自治区审计厅负责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执行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审计监督。 自治区质监局负责地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相关标准的统一立项、编号、审批和发布工作。 自治区统计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的数据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工作,并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评估。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自治区信访局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访案件的相关工作。 其他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需要,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三)加强考核监督。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按月通报进度、按季督查、半年小结、全年考评”要求,细化、分解部门工作目标任务,形成严考核、硬约束的工作机制。 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和自治区环保督察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要根据工作进展及时对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进行督查,通报工作情况。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相关工作进展缓慢的,要进行约谈。 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内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未履行或者未按要求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依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自治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加大经费和政策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及各地州市要对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修复等相关项目在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方面优先考虑、予以倾斜。 (五)鼓励公众参与。广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树立环境资源有价、污染者付费、损害者赔偿的环保理念,提高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涉及驻疆部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应建立军地协调机制,由各兵种驻疆领导机构牵头,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军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 生产建设兵团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相关方案,并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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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3
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2018年6月1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按照监督法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受国务院委托,现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一、总体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方面取得扎实进展,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分类处置,严禁洋垃圾入境。韩正副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做好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固废法”执法检查,并在执法检查报告中指出了当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在污染者法律责任落实、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业固废治理、监管工作机制和执法能力、科技支撑、法规制度体系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强调要全面准确把握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者关系,坚持从全局出发,推动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固废法”有效衔接,加强部门联动和政策协同,切实解决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突出环境问题,促使固体废物污染得到有效防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审议“固废法”执法检查报告时,普遍认为这次执法检查力度大、覆盖面广、工作实,突出问题导向,回应人民期待,报告总结成绩客观全面,分析问题全面精准,提出措施科学可行。国务院高度重视“固废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工作,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改进执法检查发现和审议提出的问题。 二、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 一是做好顶层设计建立长效机制。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沿江固体废物大排查方案,部署相关行动。生态环境部制定聚焦长江经济带、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专项行动方案,重点围绕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压实企业和地方责任、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长效机制等方面进行工作部署;印发《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指导各地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等相关工作。 二是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部严肃查处江苏盐城辉丰公司非法填埋危险废物、山西三维集团违规倾倒工业废渣、广州海滔公司非法倾倒污泥等一批大案要案;集中约谈广州、连云港、盐城等7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芜湖市白象山非法堆存工业固废及有毒有害物质等7起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联合公安部、高检院对安徽池州污染长江环境等40余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联合挂牌督办。 三是以长江经济带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2018年5月,生态环境部启动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称“清废行动2018”),组成150个督查组进驻长江经济带11省(市),对固体废物倾倒情况进行全面摸排核实。截至5月15日,共核实2796个固体废物堆存点,发现1308个存在问题,对其中问题严重的111个由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其余问题交有关省级环保部门挂牌督办。公安部部署沿江重点省市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打击整治长江流域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工作,侦破污染长江刑事案件150起。 四是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研究修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发布《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研究修订《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推动解决涉案危险废物鉴别难、定性难问题;发布《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等标准指南,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 五是开展调查推进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将危险废物纳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范围,明确工业源危险废物普查要求,全面调查工业企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力度,通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等手段,督促各省(区、市)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及需求,合理规划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浙江等11个省级政府制定并发布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开展“清废行动2018”,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多发态势。二是继续制修订相关制度和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鉴别管理规定。三是大力推进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2018年全面开展入户调查。四是指导各地科学布局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切实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和水平。 三、坚决禁止洋垃圾入境,加快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 一是完善监管制度,堵住洋垃圾进口通道。为全面贯彻落实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进一步分解任务和细化要求,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自2017年8月起,先后三次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其中,第一批调整目录于2017年12月31日起生效,已全面禁止进口环境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固体废物;第二批、第三批将分别于2018年12月31日起和2019年12月31日起实施。经过三次调整,列入目录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种类将由7类66种减少至2类18种。修订发布实施11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提高废物进口门槛;印发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提高进口废纸加工企业规模要求;印发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取消贸易单位代理进口,降低转让进口许可证风险。有关部门联合推荐一批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鉴别机构由3家增加至20家,进一步解决进口废物鉴别难问题。 二是加强全过程监管,强化洋垃圾非法入境管控。严格进口固体废物审批,2017年审批量同比下降35%。海关总署等部门不断加大洋垃圾口岸查验和走私打击力度。2017年全国口岸共检出不合格进口固体废物402批,共计5.9万吨,对走私洋垃圾刑事立案286起,查证涉案废物86.68万吨。今年以来,海关总署开展“国门利剑2018”和打击洋垃圾走私“蓝天2018”专项行动,第一季度立案侦办洋垃圾走私犯罪案件139起,查证各类涉案废物25.4万吨。 三是发挥部门合力,从严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7月,从全国环保系统抽调1700余人,对1792家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开展为期1个月的专项执法行动,督促各地依法处理违法企业1072家。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五废”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截至目前,全国共重点整治“五废”行业集散地194个,排查再生利用企业1.8万家,关停取缔8800余家。 2017年,固体废物实际进口量同比下降9.2%,其中限制类固体废物进口量下降12%。今年第一季度,固体废物进口量同比下降57%,其中限制类固体废物进口量下降64%,政策调整效果明显。 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持续推进三年行动方案,全面落实改革实施方案各项任务。二是从严审查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申请,力争固体废物进口量逐年大幅削减。三是自2018年起,连续三年开展打击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四、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提升城市人居环境 一是积极推动生活垃圾分类。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党政机关、军队单位、医疗机构和学校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推进46个重点城市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指导地方着力解决“先分后混”问题,推进厨余垃圾处理和有害垃圾安全处置。12个城市出台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或规章、23个城市将垃圾分类立法列入计划。北京、上海、厦门、深圳等地开展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建立微信公众号,组织义工服务队,促进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行动。 二是着力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积极落实“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垃圾处理能力不足的城市加快补短板;指导地方科学规划选址,采用安全适用技术,严格排放标准,建设高标准“邻利型”垃圾焚烧设施。生态环境部制定《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目前投产运营的278家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全部完成“装、树、联”(依法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在厂区门口树立电子显示屏、实时监控数据与环保部门联网)。 三是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快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对建筑垃圾等进行集中资源化回收。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开展存量治理、加快设施建设、推动资源化利用的思路,在35个城市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深入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模式。二是认真落实“十三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持续推动各地相关设施建设。三是深入开展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行动,促进提升设施运行水平。四是推进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及时出台相关指导意见。 五、扎实推进农业农村固体废物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一是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国务院召开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各项任务。生态环境部组织各地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60亿元,完成2.8万个村庄环境整治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继续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2017年新增4个省份完成治理目标,全国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行政村比例达到74%,比2016年提高9个百分点。加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正在组织新一轮排查,进一步加大力度开展整治工作。 二是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印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2017—2020年)》,支持100个畜牧大县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配置,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三是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印发东北地区秸秆处理行动方案,聚焦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利用中央财政13亿元资金,建设143个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县,推动区域秸秆综合利用能力整体提升。 四是推动农膜回收利用。印发农膜回收行动方案,提高废旧农膜资源化利用水平。在甘肃、新疆、内蒙古3个重点用膜省(区)建立100个地膜回收示范县,并选择4个县探索建立地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认真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二是支持200个左右畜牧大县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大力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和农膜回收行动。 六、压实各方污染防治责任,加快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 一是统筹防控环境风险。党中央、国务院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重要部署,要求打好长江保护修复、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七场标志性重大战役,我们在谋划这些重大战役的作战方案过程中,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着眼生态系统整体性,统筹固体废物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将固体废物作为环境风险管控的重要内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保障,倒逼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农业投入结构调整,促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二是加大环境保护督察力度。2017年,实现对31个省(区、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全覆盖,对督察发现的固体废物相关环境问题,各地高度重视,坚持边督边改,同时建立长效机制,加快解决突出问题,地方固体废物治理责任和监管责任进一步得到落实。 三是推进部门政策协同。财政部等4部门联合印发文件,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探索固体废物治理的市场化机制。印发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积极培育第三方固体废物治理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将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等违法失信企业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开展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是加快传统产业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实施工业绿色发展“十三五”规划,部署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促进固体废物减量化;印发加强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工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加快传统制造业绿色化升级改造。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开展661个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工作。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实施绿色公路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广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固体废物再生利用产品应用。 五是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司法部把“固废法”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作为“法律六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基本内容,组织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活动。发展改革委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生态环境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积极推动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全国首批48家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正式对公众开放。发布2017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督促各地做好固体废物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众参与程度。 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对有关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察,进一步压实地方固体废物治理责任和监管责任。二是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生态环保机构改革,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科学设置固体废物监管部门职责,健全固体废物监管体系和部门联动机制。三是指导各地开展“固废法”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力度推进企业信息公开,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关于执法检查和审议时提出的其他意见和问题,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也逐一做了认真研究和改进。在加强科技支撑方面,科技部牵头组织编制“固废资源化”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在推进包装废物回收方面,国家邮政局选择8个省(市)开展快递绿色包装试点;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公益基金,联合厦门市政府启动全球首个绿色物流城市建设。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方面,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在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融合方面,生态环境部积极推动“无废城市”建设试点。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一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加强立法和执法监督,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支持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奋发有为、攻坚克难,深入推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美丽中国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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