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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评“重大变动”若干问题的解答

2024-07-16 17:15 / 查看:1963

1、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2、重大变动适用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且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已通过竣工环保验收自主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据变动的内容按照改建、扩建项目编制并报批环评文件。

3、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或变动部分动工前,按现行分级审批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批项目重大变动环评文件。

4、建设项目存在变动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管理。

5、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投资金额等发生变化,但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生产工艺等未发生变化的;或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发生变化,但新方案有利于环境保护,减轻了不良环境影响的,原则上可不界定为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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